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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会不会在我国发生?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3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建于20世纪60年代,共6台机组,采用早期的沸水堆技术,已运行近40年,接近其设计寿命。它在设计上的安全设防等级不够高,不能满足9级地震及巨大海啸等外部自然事件的设防要求,加之设备老化,事故处置不当,监管缺位,因此,福岛核事故既是天灾也有人祸因素。经过分析,福岛核事故不会在我国发生,但核电厂依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须加强安全措施,具备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第一,核电厂堆型不同。我国选择压水堆技术路线与早期沸水堆相比较,在安全设计方面有很大不同,包括采用两回路,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安全壳具有很强的抗震、耐压能力,放射性不会外泄。

第二,我国核电厂设计、建设严格贯彻国家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对安全极为重视。主要措施和规定有:(1)核电厂厂址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不允许存在影响核电安全而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因素,包括地震断裂、活动断层、溶洞、火山活动及严重人为事件,如飞机坠毁、化学品爆炸和着火等。为保证核电厂抗震稳定,反应堆厂房首选建在完整基岩上。(2)核电厂要求厂址,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水淹。核电厂厂坪标高设计要充分考虑厂址地区可能发生各种气息条件下,如台风、海啸、海平面上升、暴雨、上游溃堤、潮水及波浪影响,并具有较大裕量应对极端外部事件叠加的最大洪水,按照千年一遇考虑,确定核电厂厂坪标高,并建设防洪防波堤坝。核电厂防洪排水同样有严格要求,保障畅通,确保核电厂不会被淹没。(3)核电厂安全设计完整充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冗余度。按纵深防御设计,压水堆具有4大屏障(燃料芯块、包壳、压力容器、安全壳),建立了核电厂控制保护系统、多套事故预防和处置系统,以阻止和缓解事故的发生,其中反应堆迅速停堆,堆芯余热导出措施,应急电源等必不可缺。新建核电厂选择非能动安全设计和消氢系统,大大提升了核电厂安全性能。(4)核电厂具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系统。要求有两路独立的厂外电源、核电厂厂供电、厂内应急电源、可移动电源等;在水源方面,要建有足够的供水源和冷却水源,并且具备最小可接受容纳为30天核安全相关的供水量。(5)核电厂严格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文化。(6)建立健全了国家核电应急体系,具备强有力的应对核电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7)国家加强了核电安全审议和监管,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和贯彻力度。

第三,福岛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改进项,实施改进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第四,我国对于新建核电,决定采用国际最新最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满足国际第三代核电技术要求,更加重视对核电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并对抗震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第五,我国地质和海洋专家分析,根据我国沿海大陆架地质结构和海水深度条件及洋流等情况,发生日本东部(福岛地区)9级地震引发巨大海啸的可能性极小。综上所述,我国不会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但核电技术复杂(存在发生事故的微小概率),核电安全工作必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