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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出现核事故,哪些机构负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1

万一出现核事故,就需要启动核事故应急程序。所谓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我国政府对核应急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于2005年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根据该条例,国务院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和军队机关24个部(局)组成;省(区、市)设立省级核应急管理机构;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相应的核应急组织。

另外,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