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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的固体废物是如何处置的?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11

核电厂运行、换料和检修等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干固体废物(如废活性炭、废过滤器芯、废弃设备、废塑料、擦拭材料、劳保用品等)和“湿”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产生的泥浆、浓缩废液、废树脂等)。这些废物必须采用适当的整备处理,使之转化为可处置的形态。

我国对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区域近地表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确保处置场(库)从选址、设计、建造、试运行、运行、关闭到监护各个阶段都遵守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许可审批制度,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子孙后代。

核电厂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不含或者只含很少量的长寿命核素,需包容隔离监护300~500年。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经整备处理,转化为可处置形态,在核电厂内部暂存库数年后,转运到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它们被置入100~300m的地下混凝土沟槽或窖仓中,再加上重重工程屏障确保安全,见图1-1

1-1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示意图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库)。我国已经建成了西北处置场和广东北龙处置场(见图1-2)。

1-2北龙处置厂中低水平放射性厂房